來信: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中“6.3.2 環境質量影響監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注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質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環境空氣、聲環境、土壤環境、輻射環境質量等的監測。”怎么判斷這個“關注的”。如環評報告中三同時驗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滲要求,且環境監測計劃中有地下水監測類別,在開展項目驗收過程中是否應該進行地下水監測?
回復:
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6.3.2 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環境質量影響監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注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質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環境空氣、聲環境、土壤環境、輻射環境質量等的監測”中“關注的”,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環評審批文件中明確列出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驗收中對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可以為確定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程度提供依據。
二、如環評報告中“三同時”驗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滲要求,且環境監測計劃中有地下水監測類別的,應在驗收中開展地下水監測,監測點位和因子可參照環評要求選取。
咨詢《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問題的回復
2019-03-21
來信:
1.《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554-2010 6.1.1 廚房的爐灶、蒸箱、烤爐(箱)等加工設施上方應設置集氣罩,油煙氣與熱蒸汽的排風管道宜分別設置。請教:油煙氣與熱蒸汽的排風管道分別設置后,熱蒸汽排放口的布置要求是否與油煙氣排放口布置要求類同或者降低。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請教:飲食店主營餃子、包子、餛飩、骨湯、各類蓋澆面等食物,面鍋、湯鍋、蒸鍋等加工設施上方的集氣罩收集的蒸煮熱蒸汽通過排風機向店外排放,這類帶異味的蒸煮熱蒸汽是否屬“廢氣”范疇。
回復:
一、《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554-2010)要求廚房的爐灶、蒸箱、烤爐(箱)等加工設施上方應設置集氣罩,油煙氣與熱蒸汽的排風管道宜分別設置,并對油煙排放口的布置要求進行了規定。對于熱蒸汽排放口的布置未做要求,但要避免對周邊居民生活產生影響而導致投訴。
二、飲食店帶異味的蒸煮熱蒸汽屬于飲食業產生的特殊氣味,參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臭氣濃度指標執行。
關于在線比對中質控樣考核結果是否合格如何判定的回復
2019-03-21
來信:
《HJ/T 354-2007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中“5.1.2.2質控樣考核”,其中“質控樣測定的相對誤差不大于標準值的±10%”應如何理解,例如購買的有證質控樣品濃度為(0.400±0.02)mg/L,在線設備監測濃度為0.371mg/L,數據是否合格,具體如何計算,謝謝,有些在線運維廠家告知他們直接用在線的監測數值與標準值的±10%比較,也就是說0.371mg/L在(0.36~0.44)mg/L范圍內,表示合格,但未找到明文規定,那標準中說的“質控樣的相對誤差”有何意義,而且個人理解相對誤差是個百分數,標準值的±10%是一個準確的數值范圍,這個是否可以進行比較?
回復: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HJ/T 354-2007)中“質控樣測定的相對誤差不大于標準值的±10%”是指質控樣測定值與標準值之間的相對誤差應在±10%范圍內。
計算公式為:(質控樣測定值-標準值)/標準值×100%。如質控樣測定值為0.371mg/L,標準值為0.400mg/L,則相對誤差為(0.371-0.400)/0.400×100%=-7.2%,判定為質控樣考核合格。
關于危險廢物回收界定問題的回復
2019-03-21
來信:
關于一個危險廢物回收的問題無法界定,特來請教。近期我們在對轄區內一家汽修廠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將廢機油擅自售賣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商販,經后續調查,該商販將收回的廢機油轉賣給某建筑工地進行脫模使用。由于該商販收取的機油可進行二次利用,該機油是否應該定性為危險廢物,該汽修廠的行為是否可以定性為將危險廢物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個人處置的違法行為。
回復:
一、汽修廠產生的廢機油,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所列“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類別中的“900-214-08車輛、機械維修和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發動機油、制動器油、自動變速器油、齒輪油等廢潤滑油”。
二、汽修廠將廢機油擅自售賣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商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情形。
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是否廢止的回復
2019-03-21
來信:
2015年以來全國人大先后修訂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國務院修訂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生態環境部也發布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環境保護部公告《關于公布現行有效的國家環境保護部門規章目錄的公告》(公告2016第68號)未包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令),請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令)是否已廢止?
回復:
2001年12月27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尚未廢止。
關于廢酸廢堿危險廢物可否納入企業污水處理系統的回復
2019-03-21
來信: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酸洗產生的廢酸液屬于危險廢物,危廢類別為廢酸HW34,廢物代碼900-300-34。堿洗產生的廢堿液危廢類別為廢堿HW35,廢物代碼900-352-35。按照《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2.2 對已經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登記,建設符合標準的專門設施和場所妥善保存并設立危險廢物標示牌,按有關規定自行處理處置或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理處置。在處理處置過程中,應采取措施減少危險廢物的體積、重量和危險程度。
一企業自身生產過程中使用酸堿進行酸洗堿洗,產生廢酸廢堿,根據實際檢測結果,廢酸PH<2,廢堿PH>12.5,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屬于危險廢物,請問這種廢酸、廢堿能不能企業自行中和處理或者進入企業自有的污水處理系統處理?
回復:
你公司生產的廢酸、廢堿可按有關規定自行處理處置,但處理處置設施建設需嚴格按照環評文件要求,確保處理處置設施穩定達標排放。
關于土壤現狀監測因子選擇的回復
2019-03-21
來信:
大型水利樞紐工程,開展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區域為峽谷地段,現狀基本為農田或未利用地,根據新導則,擬在庫區范圍內(含壩址區)選用36600建設用地土壤風險管控標準規定的45項因子,庫區范圍外選擇15618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里規定的8項因子,另外加測土壤本底含鹽量。請問這樣理解和選取土壤環境監測因子是否合適?壩址下游是否需要布點監測?
回復:
針對大型水利樞紐工程,開展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區域為峽谷地段,現狀基本為農田或未利用地,擬在庫區范圍內選用GB3600規定的45項監測因子,庫區范圍外選用GB15618規定的8項監測因子,另加測土壤本底含鹽量。所選取的土壤環境監測因子是否合適,壩址下游是否有必要布點監測問題的答復: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規定,“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因子分為基本因子和建設項目的特征因子。基本因子為GB15618、GB36600中規定的基本項目,分別根據調查評價范圍內的土地利用類型選取;特征因子為建設項目產生的特有因子”。
經與來信人溝通確認,來信所指的庫區范圍為水利工程的淹水區,不包含筑壩區。通常其調查評價范圍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基本因子應采用GB15618規定的基本項目。但如果庫區范圍內土地利用現狀為存在污染源的建設用地(例如垃圾填埋場等),則應采用GB36600規定的基本項目及可能存在的特征污染物。
大型水利樞紐工程屬于生態影響型,特征因子選用應考慮鹽化、酸化、堿化等特殊土壤類型的影響因素,例如酸化土壤特征因子應選取pH,鹽堿化土壤特征因子應選取pH和含鹽量。
壩址下游是否有必要布點監測,主要根據調查評價范圍來確定。HJ964-2018規定,“調查評價范圍應包括建設項目可能影響的范圍,能滿足土壤環境影響預測和評價要求;改擴建類建設項目的現狀調查評價范圍還應兼顧現有工程可能影響的范圍”。